警方真的無權披露黃海波嫖娼嗎?
警方真的無權披露黃海波嫖娼嗎?
仔細探究可知,公眾實際氣憤的是,黃海波嫖娼被公布,同為公
眾人物的官員嫖娼不公布,選擇性執(zhí)法踐踏了法律公正。
黃海波因嫖娼被拘,也引出一個重大的法治話題,即警方有無權力向外界披露明星諸如嫖娼等治安違法行為。不少法律人即指出,黃海波嫖娼雖然違反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但該法只規(guī)定了罰款、拘留之法律后果,警方向外界披露其嫖娼情節(jié)沒有法律依據(jù),涉嫌違法行政,侵犯了黃海波的隱私權;還有律師替黃海波草擬了狀告警方的《行政訴狀》,被網(wǎng)民大量轉發(fā)。
自從美國的兩位著名法學家沃倫 和 布蘭戴斯 1890年在《哈佛法律評論》中發(fā)表《隱私權》一文到現(xiàn)在,隱私權一詞誕生已有124周年了。但我國法學界引進該詞也才二三十年歷史,法律上第一次出現(xiàn)隱私權一詞,是2009年通過的《侵權責任法》,才4、5年時間,隱私權觀念在我國公民心目中還沒有多少地位,幾年前,打探他人的年齡、住址、健康狀態(tài)、收入多寡,還一直以是關心他人的面目出現(xiàn)呢。因此,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普及隱私權知識的機會。
應當指出,隱私權產(chǎn)生后的100多年來,即使在產(chǎn)生隱私權概念的美國,明星等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到底應如何平衡,就一直是一個法律難題。本文篇幅短小,不想就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展開論述,只想回答一個很小的問題:警方真的無權披露公眾人物的治安違法行為嗎?
如果警方披露黃海波嫖娼情節(jié)確實違法,那么,警方過去向外界披露明星打人(例如梁家輝)、吸毒(例如滿文軍)、酒駕(例如撒貝寧)等也同樣違法,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也是治安案件的范疇,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也未賦予警方以披露的職權。進一步說,警方不應披露,媒體也不應報道,否則也成立擴大隱私傳播的共同侵權。
果真如此,那么以后明星們盡可以放心地去吸毒、去嫖娼、去打人、去酒駕,反正警方不敢披露,媒體不敢報道,對他們的公眾形象沒有任何影響。順著這個邏輯,不僅治安事件,哪怕犯罪案件,公檢機關也是無權披露的,因為刑訴法也未規(guī)定公檢機關有披露職權;只是到了審判階段,刑訴法規(guī)定了公開審判原則,法院應在開庭3日前公布案由、被告人姓名等;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得公開審理,但宣判也應一律公開,而判決公開自然會涉及被告人姓名和基本案情。當然,公眾此時所了解的案情,一定是在事件發(fā)生幾個月甚至1年以后,早已成為“舊聞”了。
公眾人物的違法犯罪案件尚且不得披露,普通公民的違法犯罪案件就更不得披露了。一個國家若將個人隱私強調(diào)到如此地步,其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隱私都不得披露,勢必使得社會的自我凈化功能喪失殆盡,這只能讓社會逐漸腐爛得臭不可聞。在這里,我實際上是用反證的方法,證明了“不得披露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隱私”的荒謬性。
當然,邏輯論證不能代替法律論證。對于公權力,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得行使,這本身沒有錯?!吨伟补芾硖幜P法》和《刑事訴訟法》也確實沒有授權警方對公眾人物的違法犯罪可以向外界披露。但應指出,這兩部法中的程序性規(guī)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公正處理案件,而不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而設。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,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披露公眾有權知道的相關信息,該規(guī)范內(nèi)容其實是有另外法律來規(guī)定和授權的,在我國,主要是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。
該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“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,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”。明星作為公眾人物,享受了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利益,也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,因為他們的一舉手一投足,都會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,對公眾尤其是廣大“追星族”產(chǎn)生強大的示范作用。因此,明星們的違法犯罪情形,完全可以解釋為“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”的政府信息,警方對其主動公開,正是法律的明確要求。
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到一定的限制,但也不是沒有邊界的。一般認為,明星的這樣幾方面的隱私權,仍然應當受到很好的保護:(1)明星的住宅不受非法侵擾,一些狗仔隊員沖進明星的家里抓拍鏡子,是非法的;(2)明星的通信秘密受法院保護,竊聽明星的電話和電子郵件,為法律所不允;(3)明星的夫妻生活尤其是性生活不受他人打擾,等等。
仔細探究可知,公眾實際氣憤的是,黃海波嫖娼被公布,同為公眾人物的官員嫖娼不公布,選擇性執(zhí)法踐踏了法律公正。m.5ign5.com